政策法規

關于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(修正案)》的說明
時間:2020.07.15  來源:  點擊數:365

  一、修正的必要性

  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9年3月27日通過,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?!稐l例》實施以來,對規范我省城鎮排水行為,增強污水收集處理能力,推動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取得成效作出了積極的貢獻。隨著依法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深化,機構改革的進一步深入,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啟動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保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,將《條例》修正工作納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。同時,隨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逐步深入,《條例》部分條文難以滿足當前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需要,《條例》部分條款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,有必要進行修正。

  二、修正過程

  我廳于2019年3月下旬著手開展修正工作。4月2日,我廳召開修正工作座談會,邀請各市(州)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專家共同研究。4月18日形成初稿,庚即征求了21個市(州)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。6月13日匯總各市(州)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,形成第二稿,再次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。6月26日匯總省級有關部門第二次反饋意見,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財政廳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自然資源廳、生態環境廳、水利廳、商務廳、應急管理廳、審計廳提出了19條修改意見,13條采納,3條綜合采納,1條部分采納,2條未采納,綜合采納、部分采納及未采納的已與意見提出單位溝通一致,最終形成《條例》修正案(代擬稿)。2019年11月4日,《條例》修正案經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,原條例共9章54條,修正后共8章45條,總體減少9條。

  (一)將條例立法名稱修改為《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

  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》于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,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,出臺時間早于2013年發布的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41號)。本次修正使立法名稱與上位法保持一致。

  (二)將原文中涉及機構調整的行政部門名稱、職能職責進行修改

  機構改革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名稱、職能職責發生變化,本次修正作同步修改。

  (三)加強對污水處理設計工藝的驗收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

  依據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79號)、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93號)《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09號),新增了第9條,加強對污水處理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的評審;新增了第26條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信息化監督管理。

  (四)強化罰責,完善懲罰條款

 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國務院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等上位法律法規,對原條例缺少懲罰條款的部分進行補充,對原條例懲罰條款與上位法不符的部分進行修正。增加了第40、41、42條,刪除了原條例第42、43、44、45、46、47、48、49、50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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